原載科技法律領航第十二期 2010/09/15

  全球化與國際新興法律:貿易、環境保護與人權法益的調和 

全球化 (globalization) 帶給人類社會的利弊與禍福一直是爭論的焦點。惟全球化已是既有的現象,儼然難以抗拒。從各國主權日益稀釋的角度來看,全球化意味者對人員、貨物、資金與技術等的邊境管制之法律鬆綁 (deregulation);市場進入 (market access) 障礙(包括關稅與非關稅)的降低;以及儘可能使用國際一致性的與生產有關之安全、環境與衛生的標準等概念,而世界貿易組織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規範所倡導的貿易自由化和貿易障礙的逐步去除,更使得全球化進一步獲得法律的基礎與支撐。而在生產者,主要是掌握生產資源的跨國企業明顯成為全球化及自由化的受益者時,如何兼顧一些非經濟利益且與大眾福祉有關的公共政策目標,即成為決策者的挑戰。

可能發生法規範的衝突包括,第一,WTO在拘束153個會員的同時,其貿易自由化規範如何與其部分會員已加入或批准的與貿易有關的國際環境、衛生、人權和勞工等規定和標準相容; 其二,WTO在許多義務如衛生檢疫和技術障礙所要求會員應遵守的原則,皆十分抽象或使用相當不明確的法律概念,而內國操作維護公共利益的法制空間為何,即常引發爭議,一些環保和衛生法規是否會成為保護主義的藉口而變相為隱藏性的貿易障礙?如何在維繫WTO準則與適當尊重各國裁量空間之間獲得平衡,即成為重要研究課題。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界限日益模糊

 

傳統上國際法與國內法分屬二法律體系,特別在拘束力的基礎面更顯其分野,國際法基於國際法人地位平等的原則,及欠缺全球性的超國家組織之下,除強行規定 (jus cogen) 和習慣法外,國際法律對國家拘束力的基礎,類似契約的概念係源自國家的同意 (consent),故國家可自行選擇締約與否;而國內法對其具有管轄權的個體而言,其強制力係來自主權延伸的命令性質 (command),除違反憲法(unconstitutionality) 外,經民意機構確認後,法律皆需遵守。此形式上的分別依舊,而所規範的主體仍然各異。然而在貿易、環境與人權保護議題日益跨國界的趨勢下,就法律規範的實質內涵與核心價值而言,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界限卻日益模糊。此趨勢可由以下兩點現象觀察得出:

首先,在國際造法上,目前許多重要國際規範的內容係取自或受到內國法律的影響,如國際環境法的預防原則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源自德國環境法、它進一步成為歐盟環境法的主流,嗣後更為許多國際條約所納入;而美國反傾銷 (anti-dumping) 的法律與實踐則提供了建構WTO產業救濟 (national remedies) 制度的參考;WTO/TRIPS智慧財產權的規範相當程度是採納歐美智財發達國家的制度,而最終版本更主要是兩大陣營妥協的結果。因此,在國際標準制定時,各國莫不希望能將自己的法律價值推展成為國際主流,進一步再藉由國際力量影響他國制度,是以各國國際法律能力的建構 (capacity-building) 即日益重要,否則只能被動接受既有國際遊戲規則的安排。

其次,除國際法的硬法 (hard law),如條約外,國際軟法 (soft law),特別是準則式 (guidelines) 的文件雖對國家不具法律上的拘束力,卻可提供國內立法的參考,例如有關生物遺傳資源取得與利益分享的波昂準則 (Bonn Guidelines);世界智財組織(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所研擬的「傳統知識 (Traditional KnowledgeTK) 保護條款」,都成為許多國家立法的借鏡,而經由嗣後國家遺傳資源與TK法制的實踐,再提供國際規範修正的動能。

 

本土法與國際法需要更深層的整合研究 

由於許多重要議題具跨國性,並兼具國內與國際利益的多面向,如人權、環境和智慧財產,在法律研究上需要「國際法」與相關「各國內分支法律」領域的整合研究。目前我國跨領域的對話和互動似有待加強之必要,以智慧財產為例,TRIPS的生效,使得智慧財產保護已成為世界多數國家的義務,換言之,內國智慧財產法令需受WTO的監督,除內國法庭外,WTO也提供了確定各國的智財法令是否違反國際義務的爭端解決場域;在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國際法體系的關係愈來愈密切之後,此研究領域不僅需要國際法的專業,更需要與其它領域,包括傳統的智慧財產權法、生物科技法、環境法與公平法等做跨領域的整合研究,才能提出更為完整及全面的方案。以我國對飛利浦CD-R專利的核准強制授權所引發的各種爭議,以及以生物遺傳資源為基礎申請專利是否應揭露遺傳資源來源地等,都突顯非單一法律研究領域者可完全竟其功。

           我國對許多國際規範常是被動的接受和移植,在法律形成的「前階段」,即協商談判階段往往缺席;因政治因素無法有效參與國際立法活動的狀況,在我國成為WTO會員後,至少在經貿相關領域不應該再成為藉口。在國際立法的過程中應有效結合產、官和學的力量,形成最佳立場;而面臨爭端訴訟時,也必須建立統合性的團隊,以有效保衛我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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