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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載中國時報,97年2月2日

    我國智慧財產局於二○○四年准許國內可錄式光碟(CD-R)製造廠商實施荷商飛利浦公司專利,即強制授權,曾引發歐盟強烈關切抗議,並著手進行貿易障礙調查,正式調查報告於昨日公布;其明白指摘我國專利法強制授權的規定及施行違反世界貿易組織(WTO) 中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項下的義務,並指出若台灣未於兩個月內採取具體步驟,包括修改專利法等,將建請歐盟執委會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

     就此不利我國的報告,主管機關經濟部則強調,飛利浦專利強制授權的給予,一切係按法定程序;並不認為我國相關法制與TRIPS義務不符。若主管機關最終仍堅持其立場,未來在與歐盟協商未果下,本案可能成為我國自二○○二年起正式加入WTO的首宗爭端案件。

     筆者認為此跨國專利糾紛可顯示下列幾項的意涵:

     一、智財權保護儼然成為全球化活動在專利權全球布局時代,跨國爭訟已是兵家常事,而國內廠商習於在各國法院進行司法訴訟。在WTO成立後將智財制度納入其規範後,更開啟了保護智財權全球化的新頁,TRIPS建立了智財權最低的國際保護標準,而各會員(目前WTO有一五一個會員)的相關智財法制必須受到WTO監管。若會員被質疑違反其TRIPS義務,利害關係國可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以求救濟。

     是以專利權人(如本案中的飛利浦公司)除已循內國法體系爭執外,仍透過歐盟實施調查,本案未來若在WTO場域爭訟,將由歐盟為當事國(即原告)。我國則以被控訴國的身分為實行強制授權的國內法制及措施進行辯護。故現今智財權保護已非僅權利關係人(或公司)間的爭執,由於WTO的運作,已提升至國家間的遊戲競逐。

     二、國際協定效力優於國內法。我國在退出聯合國後,與國際體系如環境、人權等國際法無法直接接軌,國內法大都僅反應國內立法者的意志。在加入WTO後,與貿易有關的法律,包括智財權法律,皆必須符合TRIPS項下的義務。假使,該強制授權案經WTO裁決認為我國有關法律違反TRIPS規定,則根據WTO裁決執行體制,我國必須遵守其判決,通常係修改系爭國內法或措施;否則依規定,將承受勝訴會員的的貿易制裁。

     三、國內應積極加強國際智慧財產權的能力建構。在WTO?TRIPS確立後,國際智慧財產權法律已日益獲得重視,歐美先進國家由於TRIPS催生者,在此方面的操作及運用當然比較成熟;學界也有成果豐碩的研究產出。我國入會方六年,融入國際智財體系期間尚短,對於智財法國際視野的擴展及深化,仍須努力;諸如國際體系、法規的認知與掌握,國際談判技巧的精進與實務爭訟的訓練都可以進一步的加強。

     此外,TRIPS生效及運作十餘年後可發現,在智慧財產保護全球化後,已衍生與其他公共利益,諸如公共健康維護,自然資源保育等衝突與調和的問題。為有效因應智財權全球化的趨勢,我國需要更多跨領域的專業提升,如國際法、智財法、人權法和環境法等。並應致力於建立產、官、學經驗分享與整合的機制,以為我國爭取更多權益,同時也善盡在國際社會的義務。

     (作者為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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