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載聯合報2012/3/9 A17

  在行政部門宣布四項原則做為有條件開放含瘦肉精美牛進口的指導方針後,嗣後的重點即在於立法者如何因應或修法以提供繼續禁止或有效控管美牛進入市場的法律基礎。在依法行政及民意政治的前提下,筆者呼籲立法者不宜以個案解決的方式以謀求各自短期的政治利益,應該善加利用此時機亟思如何規劃及建立我國食品安全風險治理的體系,藉由公權力及行政管制的適當操作與運用,使各重要法益間(經貿外交利益、國民健康和產業發展)獲得平衡,並符合國際義務,以贏得國民信任。

  筆者建議食品安全風險治理的法制建構應至少包括以下要項:

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針對現代食品生產所涉及對人體的健康風險,如添加物、農藥或動物用藥的使用,周全的風險評估涉及專業及科學證據的分析,在方法上不論質化或量化分析,依WTO的判決意旨都可接受,然重要的是該風險評估的認定是否獲得可靠來源之科學證據支持,以及依該科學證據所得的論理是否客觀和一致。這次行政部門在短期內召開三次技術會議後,即僅憑部分專家意見而逕自認定「無科學證據顯示萊克多巴胺對人體有害」,此過程似顯草率。建議立法者應對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定「標準作業程序」,並納入組織架構、專家資格和選任、決議方式(共識決或多數決)以及評估效力(對決策者是否具法律拘束力)等要項,以符合程序正義。

二、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健康風險評估係由科學家執行,接下來國家採取何種的管理機制及工具即屬於政策面的考慮,但首先要決定「適當的保護水平」,究竟是零風險 (繼續禁止萊克多巴胺) 或是容許部分風險 (訂定最大殘留量) 。立法者需考慮此保護水平的決定權限是屬於行政裁量或應得立法院同意。其次,預防原則應否納入?預防原則已成為因應環境和健康風險的重要原則,特別在科學證據不足或不充分下,可採取避免無可回復損害發生的措施。萊克多巴胺對人體是否有害,目前科學證據並不能完全證明。此情況正提供啟動預防原則的空間,依據WTO規範,我國即可暫時性地禁止美牛進口。最後,若依法容許符合所謂安全標準的美牛進口。其管制措施仍應符合國際義務。目前行政部門擬採牛豬分離和強制標示措施。前者將繼續禁止含瘦肉精的豬肉進口,此差別待遇恐違反WTO不歧視原則;而強制標示風險亦可能被質疑構成不必要之貿易障礙。政府必須有此警覺。

        二年前發生的美牛進口 (狂牛疫情) 風暴,我們錯過了建立或檢討良好風險治理體系 (至少在食品安全上)的契機,這次瘦肉精爭議再次證明我們的確需要建構一個提高層級,能整合科學、貿易與法律專業的機制;其牽涉法令制定、組織建立、人力建置與專業能力建構等條件,需要我們由國家長遠發展的角度去善加規劃。我們現在寄希望於立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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