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載科技法律領航第五期2008/12/15

     本人經中央研究院生物多樣中心邵廣昭主任的推薦與主辦單位The Consortium for the Barcode of Life (CBOL)等研究機構(其他贊助單位包括歐洲分類學院、德國研究基金等)的邀請,於2008年11月16日至19日參加在德國波昂舉辦之International Workshop on Access and Benefit Sharing in Non-Commercial Biodiversity Research,總計包括來自各大洲,25個國家的生物、保育、法律學家、植物園主管、政府官員、國際組織代表等50餘位學者專家與會。此工作坊在於以非商業使用目的而從事生物資源(遺傳資源)探勘、收集的社群角度,對於目前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正亟思建構之「取得與利益分享之國際制度」(International Regime on Access and Benefit Sharing),提出其立場與建議。蓋自1992年CBD通過以來,已陸續有30餘遺傳資源豐富的國家(主要是亞、非、拉丁美洲等開發中國家)在奉行主權原則下,開始加強控管其境內的遺傳資源,連帶使得非商業目的的生物資源取得日益困難,近年CBD更朝向以建立國際制度,來填補開發中國家國內法關於取得與利益分享(Access and Benefit Sharing, ABS)法規不足的方向努力。有鑑於此,非商業活動的社群,包括研究機構(特別是分類學)、植物園和博物館等單位非常企盼他們的聲音與利益可以為CBD所重視。

      此次會議的研討主題包括以下內容:1) 非商業性的研究是否可與商業利用(如跨國生技公司)活動相區隔,如何予以定義非商業性研究;2) 非商業性研究項下各種活動的實踐如何;3) 非商業性研究的可能利益以及予以限制的可能代價為何;4) 對於非商業研究應有何種不同的ABS制度的設計;5) 非商業研究對於資源提供國家有何風險和可能成本;6) 如何因應由原非商業目的改變成商業目的之狀況;以及7) 可以出發展那些對於非商業研究的自願性及其他遵約(compliance)的措施。

會議活動方式相當多元,包括座談會、經驗分享、分組討論和分組撰擬會議報告等。大家基本的共識為:非商業遺傳資源的取得和使用對於人類文明、科學教育、發展至為重要,由於不涉及商業活動,通常較少發生生物剽竊的機會,故希望對於此目的資源的取得程序予以放寬或簡化;並認為自願性、自律性的遵守各國ABS法規的措施,如行為規範(code of conduct)是可行方案。對於曾以非商業目的取得資源,爾後欲改變為商業目的使用,必須重新提出ABS的申請和達成協議。

    本次活動收穫豐富,提供跨領域的學習場域,可以本身的專業和各國從事生物資源的研究者、法規制訂和執行者以及CBD協商代表,進行經驗分享、討論與腦力激盪,對於CBD/ABS體制的實際運作有更深入的體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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