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法學評論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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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載聯合報2012/3/9 A17

  在行政部門宣布四項原則做為有條件開放含瘦肉精美牛進口的指導方針後,嗣後的重點即在於立法者如何因應或修法以提供繼續禁止或有效控管美牛進入市場的法律基礎。在依法行政及民意政治的前提下,筆者呼籲立法者不宜以個案解決的方式以謀求各自短期的政治利益,應該善加利用此時機亟思如何規劃及建立我國食品安全風險治理的體系,藉由公權力及行政管制的適當操作與運用,使各重要法益間(經貿外交利益、國民健康和產業發展)獲得平衡,並符合國際義務,以贏得國民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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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牛再度叩關 我們準備好了嗎?
自由貿易、國民健康與風險治理的真實與迷思
  原載科法領航第二十期 2012/3/1

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薄睿光選後訪台,使沉寂兩年的美牛進口再掀波瀾,其強調台美TIFA能否復談的關鍵在美牛;並提醒台灣未來與美國協商洽簽FTA,甚至加入由美國倡議的TPP,進一步開放美牛在台灣的市場更是美國關切的重要議題。在政府將締結更多自由貿易協定列為施政重要目標之際,是否對於進口食品的安全及可能產生的風險疑慮即無置喙餘地?貿易自由化的效益 (美國牛肉的出口利益及增加國內消費者選擇空間) 與本國國民健康的維護難道無法兼顧?與區域經貿體系接軌的代價必然是犧牲國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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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載中國時報 民國  2011/5/12

      世界衛生組織(WHO)內部文件顯示,我國被列為所謂的「中國臺灣省」,再次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在野黨一如往常指責此乃馬政府政策失當而導致主權倒退的後果;執政團隊則強調因參與WHO而產生之與世界衛生體系接軌的成果與績效。除了這些表象的論辯外,值得我們思考的是,在我國目前以取得觀察員身分做為參與WHO等聯合國附屬機構的起點之際,有必要思考更為關鍵而實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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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載科技法律領航第十四期 2011/3/2

          紐西蘭與台灣同屬島國,皆屬新折曲地形,其高山峻拔、景色秀麗,成為許多電影的場景。特別是紐國北島與台灣相似,擁有活躍的火山地熱,也具有亞熱帶豐富的生物及遺傳資源,在這自然資源充沛的南半球島嶼,與台灣相同的是,即在主流社會移居或侵入之前,原住民已發展出相當成熟的社會組織,紐西蘭原住民毛利人(Maori) 的工藝技術精湛,屬於文化資產豐富的南島文化,亦與台灣原住民文化可相互輝映。由於兩國在自然景觀環境與原民文化的類似性,故探究與比較紐國對於其與生物資源有關的傳統知識 (Traditional Knowledge, TK) 的保護體系,應可助於我國相關法制的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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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light of the assumption that the use of hormones in promoting the growth of cattle may lead to risks to human health, European authorities began to enact regulations to prohibit the use of such hormones. The law also requires a trade ban over the meat carrying such veterinary drug residues. The United States and Canada, while permitting the use of hormones, suffered heavily from the trade restrictions. After the failure of consultations with Europe, these two countries filed a complaint at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alleging that the European measures violate the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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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載科技法律領航第十二期 2010/09/15

  全球化與國際新興法律:貿易、環境保護與人權法益的調和 

全球化 (globalization) 帶給人類社會的利弊與禍福一直是爭論的焦點。惟全球化已是既有的現象,儼然難以抗拒。從各國主權日益稀釋的角度來看,全球化意味者對人員、貨物、資金與技術等的邊境管制之法律鬆綁 (deregulation);市場進入 (market access) 障礙(包括關稅與非關稅)的降低;以及儘可能使用國際一致性的與生產有關之安全、環境與衛生的標準等概念,而世界貿易組織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規範所倡導的貿易自由化和貿易障礙的逐步去除,更使得全球化進一步獲得法律的基礎與支撐。而在生產者,主要是掌握生產資源的跨國企業明顯成為全球化及自由化的受益者時,如何兼顧一些非經濟利益且與大眾福祉有關的公共政策目標,即成為決策者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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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載中國時報,98年12月17日,A18版

 

地方選舉過後,執政黨得票率下降,部份原因歸咎於政府進一步開放美國牛肉進口所引發的民怨。選前政府面對反彈聲浪,堅稱開放措施符合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的國際標準;另強調台美議定書不容動搖,反對將明文禁止特定部位輸入的條文,列入食品衛生管理法之修正內容,而傾向以三管五卡措施,使業者難以進口具爭議之內臟、絞肉等。其實,台美議定書的基調就是按OIE建議的貿易標準而行:因OIE將美國列為風險已控制區,按其最新修正之陸生動物衛生法典的建議,屠宰時,肉齡三十個月以下的牛肉,包括牛腦、眼、頭骨和脊柱,是可貿易的;三十個月以上的前述部位,則不得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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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載科技法律領航第五期2008/12/15

     本人經中央研究院生物多樣中心邵廣昭主任的推薦與主辦單位The Consortium for the Barcode of Life (CBOL)等研究機構(其他贊助單位包括歐洲分類學院、德國研究基金等)的邀請,於2008年11月16日至19日參加在德國波昂舉辦之International Workshop on Access and Benefit Sharing in Non-Commercial Biodiversity Research,總計包括來自各大洲,25個國家的生物、保育、法律學家、植物園主管、政府官員、國際組織代表等50餘位學者專家與會。此工作坊在於以非商業使用目的而從事生物資源(遺傳資源)探勘、收集的社群角度,對於目前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正亟思建構之「取得與利益分享之國際制度」(International Regime on Access and Benefit Sharing),提出其立場與建議。蓋自1992年CBD通過以來,已陸續有30餘遺傳資源豐富的國家(主要是亞、非、拉丁美洲等開發中國家)在奉行主權原則下,開始加強控管其境內的遺傳資源,連帶使得非商業目的的生物資源取得日益困難,近年CBD更朝向以建立國際制度,來填補開發中國家國內法關於取得與利益分享(Access and Benefit Sharing, ABS)法規不足的方向努力。有鑑於此,非商業活動的社群,包括研究機構(特別是分類學)、植物園和博物館等單位非常企盼他們的聲音與利益可以為CBD所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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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載中國時報,97年2月2日

    我國智慧財產局於二○○四年准許國內可錄式光碟(CD-R)製造廠商實施荷商飛利浦公司專利,即強制授權,曾引發歐盟強烈關切抗議,並著手進行貿易障礙調查,正式調查報告於昨日公布;其明白指摘我國專利法強制授權的規定及施行違反世界貿易組織(WTO) 中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項下的義務,並指出若台灣未於兩個月內採取具體步驟,包括修改專利法等,將建請歐盟執委會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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